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切实做好江西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8号 2003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及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学[2002]16号)等精神和要求,为积极应对高校招生并轨后将面临的毕业生就业高峰(2003年全国毕业生将有212万,比2002年净增67万,我省2003年毕业生104973人,比2002年净增19107人,今后几年毕业生数将继续增长),切实作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纪委、公安、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省、设区市、县(区、市)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放在同级教育管理部门。普通院校也应成立由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不少于两次深入基层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体系并每年将对各地、各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一次抽查、评估。定期公布(每年的7月和12月前后)各地、各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含就业率),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和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