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计量信得过”考核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公正客观、高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不收取企业费用。
第五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计量信得过”企业的审批发证及公布表彰,并对考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企业“计量信得过”考核申请的受理,组织考核,并负责对辖区内获得“计量信得过”荣誉称号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半年最少一次。
第七条 贵金属饰品加工销售企业“计量信得过”考核依据《深圳市贵金属饰品加工销售企业“计量信得过”考核规范》(见附件)进行。通过“计量信得过”考核的企业可同时授予三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第八条 “计量信得过”申请及考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提交《深圳市计量、质量信得过单位考核申请书》、企业计量管理制度汇编等有关材料;
(二)各分局组织考核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考核组对资料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四)企业针对现场考核中提出的不合格项制订措施进行整改,并向考核组提交整改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考核组综合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考核情况以及整改报告对企业进行评价;
(六)考核组将考核合格企业的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分局审查,通过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表彰。
第九条 “计量信得过”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按照考核规范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条 获得“计量信得过”荣誉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报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销其“计量信得过”荣誉称号:
(一)发生计量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有效计量投诉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资格的;
(四)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获得“计量信得过”荣誉称号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直接撤消其“计量信得过”称号,并通知有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