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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
 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深地税发[2003]10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如下:
  一、文中第一条所指企业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并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一般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不包括资本公积会。
  二、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再投资的,若其外币资产属于汇率并轨(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以该年度最后一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其再投资额;属于汇率并轨以后年度的,应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其再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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