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住薄弱环节,建立瓦斯灾害的综合治理机制
(十七)各类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矿井通风与瓦斯管理制度。所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属于国有重点煤矿的,一个采区不超过二采四掘;属于地方小煤矿的,不超过一采二掘。
(十八)推进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煤矿安全自动监控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对全省煤矿的瓦斯、通风实行全方位数字化远程监测。省、地市级网络平台建设由省并争取国家立项投资,矿井数据采集等设备由煤矿自行解决。
(十九)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所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先抽后采。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的,严禁开采。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仪器投用率要达到百分之百;低沼气矿井瓦斯断电仪的配备要达到百分之百;所有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仪器灵敏可靠性和完好率要达到百分之百;所有矿井的专职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百分之百上岗。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稳定,并实行“以风定产”。达不到风量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二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煤矿预防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火灾及升降人员重大事故的规定》(简称100条)和补充规定,重点抓住15个薄弱环节的防范管理,堵住瓦斯防治工作的漏洞;加强对盲巷的管理;井下各作业地点严格按设计配风,杜绝循环风、扩散风(无风或微风)、老塘风作业;严格井下火区管理;加强对风门及风桥等主要通风设施的管理;加强井下设备失爆和明火作业管理;加强揭露煤层安全管理;加强巷道贯通工作管理;加强对高沼气掘进工作面及全煤上山通风安全管理;加强井下密闭管理;加强停电停风管理;加强入井检身管理;加强劳动用工的从严监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禁止局扇采煤、老塘井回风;严禁前进式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杜绝煤尘积聚、飞扬。对这15个薄弱环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每月检查一次,凡是存在问题的,都要列为煤矿的重大隐患和“危险源”,立即监督整改;凡是因其中一项引起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六、建立地方小煤矿安全风险承担机制
(二十一)全省各类小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以每万吨煤3万元的标准,缴纳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事故救灾。拒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企业,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封停矿井,直至取缔煤炭生产资格。安全风险抵押金谁缴归谁所有,由县(市、区)煤炭工业管理机构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