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要配强井下值班段长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值班段长按干部管理,实行聘任制。值班段长在聘任前要进行集中培训,对其安全等管理知识和能力进行严格考核,合格的由矿长下聘书任用,赋予安全与生产的双重职责,并提高其待遇。
(十)要对矿长、长期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以及井下作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才能任(聘)用。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未经培训的不准上岗。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年富力强,能够适应煤矿井下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十一)为解决煤矿专业安全、技术人员严重短缺问题,采取省政府支持、煤矿企业资助的办法,在指定的煤炭专科院校专门办班,对口单招,定向培养。矿业集团公司要与选送的学员签订回煤矿工作的协议。同时,由省有关部门举办短期速成班,培训全省各类煤矿急需的通风、安全等专业人才。
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十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按每吨煤2元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不足部分从煤炭产品销售总额中按1%比例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地方各类煤矿要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规模按每吨煤3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基金。
(十三)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和地方各类煤矿的安全生产基金要专项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和安全生产基金提取、使用的监察和监督管理。对没有足额提取的,要督促煤矿限期提足;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致使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导致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建立质量标准化管理机制
(十四)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各类煤矿都要以矿井为单位,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矿井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省级标准,其中“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达到行业标准。地方各类煤矿矿井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市级标准,其中“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达到省级标准。
(十五)产煤地区各级政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安全质量达标工作。各个矿井必须有经常性的、规范的安全质量达标检查定级记录。地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个季度要对各煤矿进行一次检查、评比,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各地和省属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十六)严把矿用材料、设备采购关。煤矿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或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采购必须公开招标。发现违反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