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
(黑政发[2003]1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做如下决定: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主要负责人要负起法律规定的职责。各类煤矿都要以矿井的综合生产能力为标准核定产量,严禁超能力采煤。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生产,落实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产煤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设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设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年产煤炭10万吨以上的乡(镇)设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各级政府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实践经验。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各级政府要组织、支持和督促煤炭工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的执法工作,并协调动作,形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合力。
(三)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年产煤炭百万吨以上的地市和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都要设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或明确相应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具体落实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配备“采、掘、机、运、通”专业技术人员,规范煤矿的安全技术和监管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矿井要给予吊销生产许可证半年的处罚;经再次整顿后又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高瓦斯、高突矿井要依法关闭。对整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