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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驻疆单位的地方志工作,除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外,还应接受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督查。
  第九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第一,调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的历史与现状,制定地方志和年鉴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和督查地方志和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第三,积累资料,编纂地方志、年鉴,开发信息资源,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第四,积极参与、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编写出版地情资料读物。第五,深入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撰写地方志研究论文和地情研究论文。第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志用志活动,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宣传。第七,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建设。第八,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队伍要相对稳定。要配备德才兼备的干部担任领导和主编。主编的人选由承编单位研究确定。地方志工作人员的选配、培训、考核要形成制度。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和各行业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年鉴工作。不得挤占修志人员编制,已在修志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抽调从事别的工作,做到专编专用,专人专事。地方志工作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发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克服困难,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地方志、年鉴工作要有体制保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地方志、年鉴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地方志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志和年鉴的出版审查验收,实行审验责任制和编辑责任制。未纳入《新疆通志》和地(州、市)、县(市、区)志编纂规划的地方志、年鉴,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编纂。
  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地区,要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志书的翻译出版工作。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字志书、年鉴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志、年鉴的质量、内容和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未经规定程序审查验收的地方志、年鉴,不准出版。

第三章 志书的编纂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 《新疆通志》各专业志,由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承编,专业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初审,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复审,《新疆通志》总纂审定,并由总纂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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