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年鉴,包括《新疆年鉴》(维吾尔文版、汉文版),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编辑的年鉴,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辑的年鉴,企事业单位编辑的年鉴。
第三条 编纂地方志和年鉴是我国优良的文化传统,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全面了解国情、地情,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编纂地方志、年鉴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用历史的经验和对现状的科学把握,为新疆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改革开放、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地方志和年鉴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官修”的官书,不是个人著作。因而具有严肃的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必须科学编纂,严格审验,确保质量;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凡涉及民族、宗教、历史、外事、军事、边界、保密等方面的文字内容和地图、照片,必须送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连续不断,20年左右续修一次。一届志书出版后,要着手下一届志书的编纂工作。
第七条 地方志、年鉴出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出版行政部门、新疆方志馆免费送交样本。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建立健全和稳定地方志工作机构,是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一级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查新疆的地方志、年鉴工作。地区、自治州、设区和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要有常设的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和编纂本地区的地方志、年鉴工作。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自治区委、办、厅、局,要有专人或指定处室从事地方志工作。凡编纂地方志、年鉴的地区和单位,都要成立编纂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各地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履行领导职责,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