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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83年,我区开始了新方志的编纂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新方志编纂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02年底,我区共出版《新疆通志》专业志51部,地、州、市、县(市、区)志69部,地、州部门、企事业单位自行编纂出版的志书200余部,出版少数民族文版志书20部。从总体上看,我区志书的政治观点正确,史料翔实、准确,质量较好,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但也有部分志书在质量上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加强对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志书的质量,使志书的编纂、出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出版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地方志、年鉴出版质量,推进新疆地方志、年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志,包括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其所属单位编纂的志书,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及其所属单位编纂的志书,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其所属单位编纂的志书,乡(镇)、村编纂的志书,企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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