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单位搬迁、解散、破产、撤销、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闲置期限满两年的;
(五)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收购方式储备: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划拨土地需转让的;
(三)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
(四)出让土地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五)因债权、债务纠纷及企业破产等原因,需强制转移变卖地面资产,涉及划拨国有土地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原土地使用者名称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等。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申请收购。符合本办法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
6.房屋所有权证及产籍平面图;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及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拟定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