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资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市场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进行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计划、规划、财政、建设、环保、房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
第六条 土地储备一般采用实物储备方式。对暂不具备实物储备条件的,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第七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和市辖区范围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