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已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投入运行。在昆明、玉溪、曲靖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可由财政拨付一定启动资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其它资金入股,建立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担保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信档案,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信贷选择提供依据和服务。大力推广企业财产抵押、按揭贷款等多种形式,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推广用资产抵押担保方式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
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银行共同研究开发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在内的各种适合民营企业所需的贷款品种,满足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发展经营的要求。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规范经营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探索组建全省性的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帮助民营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履行还贷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建立经营信用、完税信用、法人行为信用等信用档案,方便金融机构查询;规范企业的资信评定,建立区域性、地方性的企业信誉网。支持具备必要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运用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等手段进行直接融资,条件标准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六、完善对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为社会投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对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政府及时并定期将产业投资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等投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定期发布投资和产业发展信息进行投资引导,对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实行全社会招标吸引民间资本。重点加强对一般竞争性项目的信息引导,帮助社会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办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投资咨询中心向民营企业开放,提供服务;引导民间投资朝专、精、优、特的方向发展,推动其产品上档次、企业上规模、技术上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投资中介机构,加大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建设项目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援中心等中介机构,为社会投资者提供政策和法律援助、技术、价格、财会、税收、信贷、社保、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