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服务。各地应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尽量减少报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项目实行分类指导,完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实行投资项目属地化管理制度。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一)对民间投资实行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税费征收、银行贷款获得、财政贴息、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不以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而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的优劣,使民间资本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源配置的机会。
(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投资者对产权的占有、支配的权利。规范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税费征收,降低民间投资创业成本。对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评比先进和享受政策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三)认真落实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扩大财政贴息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部分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认真落实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民营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以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民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项目,其引进设备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价格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定价。民营资本投资城乡供排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燃气、厕所等公用基础设施,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回报率确定。加快建立水价市场形成机制,制定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基础设施的价格政策。
(五)提供平等的用地政策,规范、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民营企业使用土地与国有企业平等对待。对土地使用采取招投标、挂牌出让、拍卖等方式,允许不同所有制单位在竞争中取得用地权。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的优劣安排项目用地,涉及土地的各项费用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排。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办法,引导民营企业向特色工业园区、小城镇集聚,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经营,解决民营投资用地问题。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