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军转民企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收购、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入军转民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开发与军工企业相配套的零部件、配件、组装件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开发具有“军民兼容、寓军于民、军民两用、平转军”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八)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境外投资。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认真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支持民间资本到东南亚、南亚投资办厂经营,拓展发展空间。
二、大力培育社会投资主体,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凡是有条件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国有资本逐渐退出。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项目,由政府投入部分资金,尽可能多地吸引各种投资主体投资。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为主的项目,采取财政贴息、市场补偿、市场和财政复合补偿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者,鼓励中小社会投资者竞投经营权。
(二)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采取独资、联合投资或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机制。主要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鼓励个人资本、法人资本投资参股。引导民间资本进行跨行业投资,积极拓展投资项目融资渠道。选择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各种类型的企业,都拥有参加投标的权利,并在中标后一视同仁地享受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
(三)大力引进省外投资。进一步作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省外企业、个人到云南投资,鼓励省外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省内企业。办好各类民营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民营工业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进园投资。积极吸引省外上市公司参与云南建设;鼓励云南民营企业与省外上市公司合作,建立紧密的资产联系。
三、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对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且资金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实行登记备案制,逐步取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审批;对确需审批和上报审批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实行限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