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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政府以贷款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国家及省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国有荒山、荒滩、荒水、荒地“四荒”资源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拍卖生产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乡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鼓励社会投资者承包经营。对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流通产业的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规划和征地等优惠政策扶持。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建设。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对社会投资一视同仁。发挥技术交易市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与成果转化。继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民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贴息扶持。
  (五)鼓励民间资本以兼并、租赁和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有步骤地退出部分国有资本,加速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入国有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文化、体育、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规定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对现有社会事业设施和资源,可采取有偿转让经营、合作经营、民办公助等方式转由民间投资者经营。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享有依法独立办学的权利;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或与政府部门联合办学。放宽对民间投资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价格和收费限制,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的回报。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种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民间企业用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希望工程的捐赠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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