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
(云政发[2003]4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的积极性,全面启动和扩大民间投资,确保投资需求持续稳定增长,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决定如下:
一、放宽市场准入,最大限度地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外,其余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都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民间资本参与能源、交通、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农、林、水等农业综合开发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参与东西部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市场化和资本化运作进程,抓紧制定《云南省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质押和经营权转让暂行办法》,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股权可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尽快建立和完善收费承诺机制,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通过采取“建设—运营—移交”的形式,引入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政府允许投资者享有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和经营收益,经营期届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选择一批已建成、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公路、电厂、电站、支线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通过“转让—运营—移交”的形式,将经营权、股权作价后转让给社会资本,收回投资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受让方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经营权和经营收益,期满后无偿将经营权移交给政府。鼓励民间投资与有权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联合建设;鼓励民间投资者在获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服务。
深化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小塘坝、小机电井、灌渠、小抽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方式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小型水利设施国有产权转让所得资金,继续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小型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依法享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再次转让。
(二)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按照国家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有关规定,加快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在全省推行供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在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民间投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方式投资开发旅游景区、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厕所、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鼓励民间投资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参与盘活、经营管理城市现有国有资产和服务项目,市政公用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合理回报受法律保护。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和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到集镇购房、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