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教育、卫生部门要明确责任,对困难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要采取“先接收、后算帐”的办法,积极接收;对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和医院,当地政府一定要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和国办发 [1997]10号文件的规定整体接收。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要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名单,尽快制定企业所办普通中小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移交后职工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各级教育、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无力承担学杂费、书本费、寄宿制生活费的,要列入国家中小学贫困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帮助困难职工子女完成学业。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和银行协调沟通,通过助学贷款等方式,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对生活困难学生在入学费用上给予减免。
五、继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抓紧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进行审核。破产企业要按照6个月破产清算期测算费用,保证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的发放。劳动、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的有关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改革与脱困资金机制,增强对困难企业扭亏脱困的支撑能力,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费用问题
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和机制,加大力度筹集改革与脱困资金,推动省属困难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同时解决好困难企业的应急问题和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的遗留问题。省级已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用于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扭亏脱困。各地也要相应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用于所属国有企业的脱困工作。
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可用改革与脱困资金解决;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但仍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从改革与脱困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