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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困难职工最低生活保障
  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无论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据实核算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并随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防止漏保、错保,确实做到应保尽保。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依法进行清查,严肃处理。
  三、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困难职工社会医疗救助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追补破产企业医保费用。已经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我省的企业(含军工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3]2号文件的规定,向中央财政申请追补5年的医保费用及3个月的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用于这些企业解决医保费用不足的问题。对准备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我省的企业(含军工企业),要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测算医保费和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费用,尽快向财政部申报。
  所有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各地在接纳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退休人员参保时,要将中央财政所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当地医保机构,低于当地参保标准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关闭破产企业3年以后恢复的亏损补贴逐步补足。
  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对目前尚无能力按统筹地区筹集标准全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要实行保统筹、放门诊的办法,降低统筹资金比例,参加社会统筹,以解决职工住院医疗需要;门诊的个人帐户视企业经济效益的好转逐步建立。对暂时完全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的退休人员及困难职工,卫生医疗机构要在试点基础上制定适当减免诊疗费、手术费具体办法。尽快建立规范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资金来源采取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优势企业赞助的办法解决。
  四、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医院、学校移交工作,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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