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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港航企业下放后,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港航企业的组织人事关系和领导干部进行管理。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与省属港航企业的组织人事关系划转所在市。烟台港、日照港的省管干部的管理问题按照省委组织部意见执行。
  四、改革现行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港航企业下放后,将青岛、烟台、日照三大港现行的中央计划管理和省交通厅所属港航企业现行的省计划管理改为所在市管理。财务管理体制按国办发[2001]91号文件执行。港航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给所在市人民政府,其债权债务(包括担保)一并划转(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入股的资产除外)。港口建设的任务主要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承担,同时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提高港口建设费的留成比例。
  五、改革引航管理体制。引航机构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过渡期为3年。为平稳过渡,按照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本着成熟一个分离一个的原则,逐步分离,分步到位。各引航机构由所在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六、放开理货市场,规范理货行为。港口理货要引入竞争机制,对外开放港口可先设立2家理货企业。各港外轮理货公司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
  七、港口公安管理在港航公安管理体制全面改革之前,暂维持现状,其所需经费仍由港口企业营业外列支。
  八、省交通厅给港航企业的委托贷款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转由企业所在市政府管理。
  九、双重领导港口与省属沿海港航企业自2002年8月1日起下放所在市管理,人员成建制移交。资产和债权债务划转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办会同省交通厅办理。
  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把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一把手负总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港航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队伍稳定和生产安全,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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