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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
 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20日 深保[2003]12号)


  为了加强深圳市保税区工程结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控制建设项目造价,确保各项工程建设有序、顺利、高效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管理局项目计划、经管理局工程评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含其配套的水、电、通讯等项目)工程结算的登记、审核、审批和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结算由管理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并按规定送审。
  第四条 有关单位到计划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工程结算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工程管理部门签章认可;
  (二)工程竣工资料;
  (三)由有关部门审定的预算书(复印件);
  (四)隐蔽工程签证、变更签证、纪要、建设单位通知、联络单(所有签证必须由各专业现场监管人员签章确认);
  (五)工程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总结(复印件);
  (六)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及工程量计算书、材料分析表。
  第五条 变更、增加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并于签字后3日内送计划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 工程结算资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原始资料和票据。工程结算中如提供伪造的或不真实资料的,将暂停该工程结算。如建设单位人员参与作假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结算审核人员必须深入现场了解、观察,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检测,核实有关数据和签证的内容。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工程造价的审核、审定及送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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