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省里不再出台新的针对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31号文件中提出的“八个严禁”,防止变相收费、违规收费情况的发生。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凡属国办发[2002]31号文件中列举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在1个月内拆除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且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省有关部门要在2002年11月底前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该缩短收费期限的要缩短收费期限,该降低收费标准的要降低收费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集中公告。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还完贷款的收费公路,到期后要坚决停止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省确定的程序设置收费站(点);对不符合设站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凡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由省有关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收支和还贷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对确需延长收费期限的,根据审计报告和拟延长收费期限公路、道路的路况等情况,按原设立时审批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四)加强对道路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除经省政府批准,公安、交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置收费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严禁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收费站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各收费站均应公布省政府批准设站的文号、站点位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证工作和收费事项公告工作要于2002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深入和拓展,是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新举措。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定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并增补省交通、公安、建设部门为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省财政厅会同物价、交通、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车辆收费及道路收费站(点)清理工作,省物价局会同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收费期限及收费标准审核工作,省公安、交通、林业、农业等部门负责规范上路执法和检查站管理,省监察厅、法制办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以及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