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局审查小组对主管分局报送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小组成员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意见并签名后按审批权限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市局审查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局领导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包括审批同意和审批不同意)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通知书第一联转主管分局送达纳税人,其他材料按规定存档同时负责将相关资料及时录入电脑。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主管分局要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防止形成新的欠税。对于逾期未缴的应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主管分局应在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的15日内,将税款缴纳情况报市局审查小组办公室。市局定期通报延期税款的缴纳情况并将其列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综合考评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主管分局对上报市局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指定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直接责任人),并填写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
第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跟踪管理的具体事项。对延期到期的税款,直接责任人须通知纳税人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到征管分局及时缴纳税款,并核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批准延期的税款是否一致;对于逾期未缴纳延期税款的,应督促相关管理科(检查科、执行科)发出催缴通知书并督促分局审查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局报送延期税款缴纳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因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