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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失效]

  (一)市局审查小组由计财处、征管处、稽查局负责人组成,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
  (二)征管分局审查小组由计财科、管理科(所)、征管科负责人组成;检查分局审查小组由信息管理科、检查(稽查)科、审理科负责人组成;稽查局审查小组由审理科、执行科负责人组成。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审查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计财科、信息管理科、执行科。
  第七条 各征管分局、各检查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主管分局)按照市局对征管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审查辖区内各类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税申请。
  第八条 市局统一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
  市局审查小组对主管分局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提出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延期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分局如实报送以下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资产负债表;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五)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等)。
  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主管分局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有关资料后应于当日完成初审。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相关资料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相符的,应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退还纳税人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已验证”;对申请资料不全、内容不符的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主管分局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应告知纳税人,如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主管分局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转审查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查小组办公室应对纳税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备、内容真实的予以受理;内容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主管分局审查小组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小组成员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意见并签名后,经分局局长审批并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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