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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18日 深地税发[2003]82号)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2〕71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不得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纳税人就非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应当先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条 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市局和各分局分别成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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