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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点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点出口
 企业扩大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解决我省重点企业出口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带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确保重点出口企业及时便利地使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确保全省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规模。税务部门出具应退未退税余额证明后,在确保出口退税账户唯一性的前提下,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比例可适当提高,贷款期限尽量从宽,对因国家退税计划不到位需延长贷款期限的,有关银行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展期。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考核商业银行时,对上述贷款应灵活掌握,一般不按“不良贷款”考核和处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不与企业现有信用等级挂钩,对以前欠息、欠债的重点出口企业要求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时,只要手续齐全,各银行应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率,各商业银行均应执行基准利率,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可适当下浮。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要按封闭贷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保证重点出口企业经营资金需求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大外汇贷款营销力度,增加外汇贷款业务品种。对企业有订单、缺资金的出口业务,银行应适当放宽担保和抵押条件,及时发放封闭贷款,保证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创新和推介,积极开展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开证授信额度、保函、保理、远期信用证等业务,并要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简化手续,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资服务。
  三、简化重点出口企业核销手续,提高外汇账户限额
  放宽重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领单限制,对其按需发放核销单,适当延长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允许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企业出口鲜活易烂商品无法提供国外官方商检证明的,如企业能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国外进口商证明,同时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并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无逃套汇的承诺书,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为其办理差额核销。对上年未用汇而当年要进口的重点出口企业,经真实性审核后,可凭进口合同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对外付汇(按国家规定需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按照有关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重点出口企业的现汇账户限额。允许重点出口企业提前偿还外汇贷款或偿还逾期外汇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组织国内银团外汇贷款,加大对重点出口企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设备引进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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