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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6个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住宅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警备区政治部、深圳警备区后勤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军转[2002]1号 2002年12月6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规定,从2001年起,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分配来我市安置。为做好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意见》)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经部队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务院军转办和广东省军转办下达当年安置计划,并符合深圳市的接收安置条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
  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由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接收安置。
  三、深圳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团职1200元,副团职1100元,营职1000元。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自主择业期间受刑事处罚的,其有关待遇按照受刑事处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地方补贴,列入市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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