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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特殊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努力满足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1989]21号)的有关规定筹措和使用特殊教育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要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要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应列入当地基建投资计划;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时,应适当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各地要积极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基金要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四)进一步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在总结“九五”期间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酌情减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省向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免费提供的教科书,要优先考虑贫困残疾学生。社会各界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的“一帮一”等形式的助学活动,也要适当向贫困残疾学生倾斜。
  (五)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各地要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计[1994]162号)和国家教委1992年制定的《全日制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十五”期间,争取使全省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和内部配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省范围内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县级、市级、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比例分别不低于90%、50%和20%,要有3至5所特殊教育学校成为国家级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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