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十五”期间,要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争取将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所有人员轮训一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继续办好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负责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的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的提高培训。到2005年,要使新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学历水平达到专科及以上层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要全部持证上岗,建立起一支在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支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创造条件开设适应特殊教育学校要求的职业教育师资班。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骨干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师和非教师岗位人员的在职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教学工作的普通学校校长和教师的短期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要注重教学的实践环节,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
(二)要将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大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定期表彰制度,表彰奖励特殊教育工作成绩优异、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集体)。
(三)努力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特殊教育教师终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各地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社会福利、住房条件以及表彰奖励和公费医疗的各项措施,均应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和职工;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明确办学责任,科学制定规划,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各级教育、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教育需求,制定科学的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继续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办学及动员、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通过设区的市举办盲人学校和中心聋人学校(或一所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县(市、区)举办聋人学校和培智学校(或一所兼收听力和智力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举办特殊教育班、普通小学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方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人口不足30万的县(市)可经过协商,通过按照残疾学生数量分摊教育成本支出的办法,与相邻的县(市)共同举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具备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条件的地方,要落实动员、帮助本地残疾儿童少年到上一级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