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身心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缺陷和年龄特点,确定身心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的内容,开好体育、缺陷补偿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课,将残疾学生身心康复工作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逐步提高残疾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高度重视对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信心和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残疾学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注重实践环节。要进一步加强美育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学生的课余生活。
(五)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把劳动技能、职业技术教育作为特殊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能力和职业技能,为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适应社会需要奠定基础。义务教育前期,着重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良好的劳动习惯及初步的劳动能力;义务教育后期,着重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初步的职业技能;高中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使残疾学生具有一定的就业能力。各级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同时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并制定相关措施,帮助解决好残疾学生包括智力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培训和继续教育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六)完善特殊教育指导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3种办学形式各自在普及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方面的优势。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要完善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普通学校招收轻度残疾学生,扶持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身心康复服务。
(七)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结合实践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充分发挥民间特殊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奖励并推广特殊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三、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