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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1996年底以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
  2.1998年底以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稳定在95%以上;
  3.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基本达到95%。
  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特殊教育。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事业,学前一年残疾儿童教育的入园率达到70%左右;一般地区的学前一年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50%左右;贫困地区要积极开展学前一年残疾儿童教育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试办独立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幼儿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三)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继续办好青岛盲人普通高中,在总结试办盲人普通高中经验的基础上,试办1到2所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
  (四)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继续办好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逐步在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增加残疾人招生数量,或试办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班。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学习。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一)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和教学改革。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别和年龄、智力等方面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对义务教育后期的残疾学生要进行青春期教育,并要加强残疾学生法制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在严格执行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方案的同时,积极开发适应残疾学生特点和当地实际的地方特殊教育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展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实验研究,广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借鉴先进的教育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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