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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符合我省实际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残疾人的受教育比例、受教育年限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推进“十五”期间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各年龄段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一)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与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同步实施。坚持将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推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不得拒绝任何有能力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申请。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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