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给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
(二)广东省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负责接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和条件负责审查和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经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安置,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的职责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的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一)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职责
1.根据国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规定,拟定本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意见。
2.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4.指导、协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工作。
5.制订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办法,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
6.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职责
1.根据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意见,拟定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指导和监督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3.协调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4.负责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5.协调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