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区后勤部印发《关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军转[2001]32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为搞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了《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解决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
现将我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