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6日)废止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人发[2002]94号 2002年12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和市领导的的指示精神,加强事业单位的入口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事局颁发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深人发〔2002〕83号),规定事业单位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增员,自2003年起实行公开招聘。现就执行该文件的规定和2003年职员招聘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经费由财政核拨、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均纳入职员统一招聘范围。由财政投资建设、建成后继续由财政拨款、人员经费暂由基建费列支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也纳入职员统一招聘范围。其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可以参加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职员公开招考,也可自行组织招聘考试或非经考试的其他方式招聘,具体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自行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招聘方式,均应在招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职员招聘情况汇总表》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与新聘用人员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合同》。
未参加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或授权组织的公开招考被聘用的职员,交流到纳入统一招聘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时,需按深人发〔2002〕83号文件规定的招聘方式和程序聘用。
二、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入口管理,并使之与市委确定的事业单位职员制改革相衔接,从2003年起,按规定聘用为职员的,均须签订职员聘用合同,并按要求办理合同鉴证。市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党群口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政府口由市人事局委托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区属(含镇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合同的鉴证,由各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凡纳入统一招聘范围的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及人员入编手续时,均需持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深圳市职员聘用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