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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保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保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10日 深环[2003]31号)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除外)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市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处、市环境监理所、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收到的公众关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于登记后3天内移交市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
  (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治理或停产停业的工业企业,擅自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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