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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港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加快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建设,重点开发铜鼓航道和西部港区深水锚地。
  五、从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等方面确保市政设施和公路设施适度超前港口吞吐量的发展,完善港口配套设施。对东、西部港区的疏港体系进行专门规划,加快其建设、改造速度,确保港区集疏运系统畅顺。
  六、加强协调东、西部港区物流园区,建立港区与物流园区、保税区以及临港工业区之间的物流通道,发挥港口在综合物流运输环节中的枢纽作用。
  七、加强港口与铁路部门的协作,完善港区集装箱铁路配套设施。
  港区铁路集装箱运输实行铁、港联合办公,协调作业。
  港区内设置海关多式联运集装箱监管区,减少异地海关查验环节,使海铁联运实现一票到底、一次报关的“门到门”快捷运输。
  八、进一步开放港口投资和经营市场,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进国际著名港口、航运企业投资并参与港口建设、管理和经营。
  九、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港口企业通过行业内资产重组等方式进入国内、国际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促进港口建设融资和港口发展模式多样化。
  十、设立港口发展投资公司,主要负责大铲湾港区陆域形成等有关港口及配套设施、西部港区集疏运通道、公用锚地、出海航道、导航助航设施、港口集疏运系统、政府公用码头、支持保障系统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逐步建立政府投资建设码头基础结构、由企业租赁后投资建设码头上部设施并进行经营的模式,促进港口持续、滚动发展。公司接受市投资管理公司产权管理和市交通局业务指导,可代表中方入股,市政府给予必要支持。
  十一、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坐标范围内的土地必须用于港口作业或与其相关的项目,严禁改变用地功能,保证预留地真正用于港区配套项目的建设。禁止在港区或规划港区范围内建设与港口业务无关的建(构)筑物。
  对临近港区和规划港区的土地要合理规划,预留足够的土地作为港口发展用地,优先用于建设港口后方仓储、停车场、货运站、集装箱配送站、修箱站等配套设施,发展配送业及临港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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