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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

  (九)经办领导负责对承办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或接到首问责任人的请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和答复,否则首问责任人有权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出咨询;主要领导在执行本制度时工作不到位或不能作出明确处理的,首问责任人可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
  (十)各单位、部门要设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用于记录来访、来电、来信时间,来访、来电、来信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询问(办理)的事项、投诉反映的内容、首问责任人的姓名、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需登记的范围包括:一是群众反映涉税案件及税务人员服务态度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来访、来电及来信;二是纳税人询问或办理的较为复杂的、不能立即答复或办理而需请示分局领导或市局的事项,或需有关部门协办的业务。
  (十一)各单位的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由行政法规股负责保管,市局机关各部门、稽查分局的首问责任制登记簿要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或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引起纳税人不满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国税工作人员,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深刻检查,并扣发当季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市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当季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全年的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投诉查实三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当年全年的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二)对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受到投诉、全年累计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被查实的单位、市局机关部门的领导,予以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全年累计5人次以上(含本数)被查实的,市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发当年50%-100%的考核奖。
  (三)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受到投诉、全年累计5人次以上(含本数)被查实的单位、部门,该年度不能参加全系统的评优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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