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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
 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7号)


昆明、昭通市,楚雄、大理、迪庆州人民政府,丽江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金沙江沿江各级政府(行政公署)要高度重视长江禁渔期制度工作,加强对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领导,组织渔业(渔政)、公安、工商、财政、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二、我省境内金沙江段的禁渔期制度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沿江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好现场禁渔期制度工作。
  三、各地要处理好资源保护与渔业发展和农(渔)民生活的矛盾,加强对沿江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为沿江农(渔)民生活想办法、找出路,确保禁渔期间的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农渔发[2003]1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十五”期间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原则。按照“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以葛洲坝为界,将长江分为两个江段,分时段实行禁渔,每个江段禁渔时间为3个月。
  (二)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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