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送省级专门检测机构检测,有检测报告;
(六)矿井主要提升绞车必须按规定装设各种保护装置;
(七)绞车司机应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八)绞车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按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测试,取得合格证标志;
(九)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有安全阀,有运行记录。测试工作按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矿井电气管理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井下必须使用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的矿用产品,列入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还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非煤矿用电气产品,严禁使用明电照明、明电放炮和明刀闸开关;
(二)矿井必须装设井上下和矿内外通讯设施,并保持畅通;
(三)年设计能力6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有两回路供电,一路运行,一路带电备用;6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并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四)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五)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扇、主井绞车等供电线路不准分接任何负荷;
(六)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必须按省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检测,取得“云南省煤矿安全检测合格证”标志;
(七)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装设“三个保护”(接地、过流、漏电保护),不得甩开保护使用;
(八)矿井综合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85%以上,井下电气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失爆率为“0”;
(九)矿井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矿灯房,有可靠的充电稳压器,完好矿灯的总数应比正常用灯人数多10%,实行专人专灯,并建立领退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制定本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办法及本条件相关实施办法,并负责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工作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