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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五)井下有关硐室应按《规程》规定配备灭火器材(主要是灭火器和消防砂箱);
  (六)开采具有自然发火倾向性的煤层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二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矿井必须看独立合理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满足需要;
  (二)煤矿应调查地表水体和废弃老窑积水情况,并标注在井上下对照图上;
  (三)煤矿应当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地面和井下防治水措施;每年雨季前,必须组织“雨季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检查,采取雨季防治水措施,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四)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柱,并不得擅自破坏;
  (五)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并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三十三条 矿井爆破管理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井下爆炸材料必须按规定使用具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二)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爆炸材料库,并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严禁爆炸材料乱存乱放;
  (三)煤矿必须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四)煤矿应按规定建立爆炸材料的储存、运输、领退、使用、测试、销毁等管理制度;
  (五)爆破工必须由专人担任,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
  (六)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非金属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置于安全地点,同时按规定使用;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放炮母线和矿用发爆器放炮,炮眼必须使用封泥;
  第三十四条 矿井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管理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井下必须采用机械运输,严禁人力、畜力运输和采用非防爆柴油机车运输;
  (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项不正常或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不得使用;
  (三)机车运输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按指令行车;
  (四)斜井串车提升必须安装“一坡三挡”装置(上部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阻车器,变坡点下约一列车长度处安装挡车栏,井巷内安装防跑车的挡车装置),下部车场必须设躲避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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