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生产水平、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不得二次串联;采掘工作面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
(十)井下风流中的氧气、二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十一)矿井应建立测风制度,有测风人员、测风仪表和井下测风站,并按规定测风、调风,有测风记录和报表;
(十二)井下必须按《规程》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十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矿井还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四)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扩散通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符合《规程》规定,有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
(十五)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使用具有安全标志的抗静电、阻燃风筒;
(十六)严禁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2个作业掘进面或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供1个掘进面。
第三十条 矿井瓦斯管理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逐级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和氧气检查制度,并按《规程》规定检查,做到“三对口”(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手册、瓦斯日报)、“三签字”(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矿井长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一提前”(提前下井交接班),有记录可查;
(三)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定期校验、更换药剂,并按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检测,取得合格证标志;
(四)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这些区域的瓦斯检查及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逐步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突措施;
(六)矿井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危害。
第三十一条 矿井防灭火管理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井下严禁使用明火;
(二)矿井地面建筑、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应按《规程》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同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矿井应设立消防水池,并建立消防系统;
(四)进、出风井井口20米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