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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持证上岗,并按期复训。
  第二十七条 井下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经四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有培训档案。

第三节 安全技术及装备

  第二十八条 矿井开拓开采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间距不少于30米,严禁独眼井生产;
  (二)铁路下、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采煤必须有专门设计和可靠的保护措施;
  (三)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和回风井巷,倾角大于45度的应设梯道或梯子间;
  (四)矿井生产应编制采掘接替计划;
  (五)煤层赋存条件适应的缓斜、倾斜煤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法;急倾斜煤层和构造复杂的煤层也应当改进采煤方法,推进技术进步,使生产系统合理,巷道布置简单,风路畅通,安全性好;
  (六)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严禁空顶作业,并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七)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矿井通风管理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矿井必须采用主要通风机通风,严禁自然通风;
  (二)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逐步配备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备用,严禁局部通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
  (三)风井应有引风道、防爆门,风机安装严密,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有提升设备的不超过15%),风机房应有电流表、水柱计、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四)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五)矿井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供风标准,主要通风机选型符合通风设计要求,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六)主要通风机机房应有规范建筑,机房内有通风工值班,有运行记录;
  (七)主要通风机须按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检测,取得合格证标志并有效;
  (八)通风系统图必须按井下实际及时填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井巷长度、通风设备型号及其位置和通风设施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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