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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煤矿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2003]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促进小煤矿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小煤矿安全生产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按照“管理、装备、培训”三个并重的原则,结合本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井年设计(或生产)能力30万吨及其以下的所有合法开采的井工煤矿。其他合法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小煤矿执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制度,即以矿井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件将小煤矿评定为安全矿井、基本安全矿井或不安全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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