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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
 (2003年5月28日乌鲁木齐市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预防和控制“非典”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预防和控制“非典”传播期间,作如下应急决定:
  一、本市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非典”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为控制本市“非典”疫情,可以根据预防和控制“非典”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对特定的人员、区域、场所、单位等采取医学观察、隔离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措施。
  二、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区域管理,以辖区为主,联防联治。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措施。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具体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预防和控制“非典”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落实预防和控制“非典”的措施,配合居(村)民委员会的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
  三、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的防治“非典”健康登记和报告制度。凡从内地省区来乌、返乌人员,本人或户主、房主应主动向当地居委会报告并进行健康登记。故意瞒报或不报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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