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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
 (川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要关心他们,尽力为他们办实事。省政府决定把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困难问题,把保障特困家庭学生入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疾苦,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特困家庭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现就我省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一)《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二)农村特困家庭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标准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
  (三)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者。
  (四)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资助办法
  (一)实行对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减免收费。
  1.对按规定在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生,全免杂费,至少减半收取书本费。
  2.对按规定在公办初中就读的初中生,至少全免杂费。
  3.对按规定在公办高中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至少减半收取学费。
  4.对按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参照上述普通中学的减免办法执行。
  上述学校特困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5.高等学校特困学生按照国家现有“奖、贷、助、补、减”等助学政策予以资助。
  (二)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学校及时办理特困家庭子女入学有关事宜,保证学生按时入学,不得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拒绝学生入学。
  学生报名时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学校审核办理减免、入学手续。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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