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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三、政策措施
  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的形势,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不仅要依靠企业自身在体制改革、技术创新、产品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苦练内功,还需要各级政府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落实相关政策和法规予以扶持和引导。
   (一)将《“1+8”工程纲要》作为全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工作纲领。这次重大技术装备《“1+8”工程实施规划》,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后形成的,基本上反映了我省8个重点产品链、德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全省技术装备制造业的情况,对市场情况和本产业优势、存在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目标、主攻方向和措施,这是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培育壮大机械冶金、电子信息支柱产业的进一步深化,经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全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工作纲领,作为“十五”期间和今后一段时期省上安排投资计划和技改项目的重点以及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链企业制定企业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投融资政策。
  1.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筹集发展资金。要将重大技术装备业符合条件的好项目推向市场,通过招商引资,采取市场化融资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积极推行BOT(建设—运营—转移)等方式融资:对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优势骨干企业优先扶持,积极指导,创造条件,帮助企业实施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和加快已剥离的不良贷款的债务处理,打通企业进入融资的资本市场通道,实现资本的融资;按国际贸易惯例,提供买方和卖方信贷,用补偿贸易方式让用户和项目业主得到资金上的支持,扩大市场占有率;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发展产业链金融,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和问题。
  2.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资金向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倾斜。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具有投资大、研制周期长、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社会效益好,而企业的直接效益短期相对较低等特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一是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更大的支持。二是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争取国家项目必须由省上配套的资金和须由省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所需的补贴性和引导性资金,应在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使资金使用形成合力,重点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技术改造,特别是支持技术含量高、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创新研制项目和产品的研发。
  3.促进银企合作,建立银企新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企业是融资的主体,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向金融机构汇报重大项目的市场前景、企业工作目标、采取的措施,让金融机构更多地了解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情况。金融机构也应主动深入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规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银行和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的银企协调会议,推动建立新型银企合作关系;要增加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集中地区的银行授权授信,改进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的金融服务;采取以新项目为依托,扩大资本金来源,形成新的融资主体;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新的贷款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重大技术装备企业、项目的融资问题。
  (三)强化产业政策导向,落实国家和省对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1.《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机械冶金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5号)中已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1)对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装备制造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和程序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对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暑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装备制造企业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加快审批速度。
  (3)对符合国家鼓励的装备制造企业的折旧,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加速折旧。
  (4)进一步扩大装备制造企业的外贸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出境)的审批办法。
  2.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同等条件下省内优先的原则。在地方政府采购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标中,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同等条件下省内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本省制造的产品。
  3.解决重大装备龙头企业主辅分离和企业办社会的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做强主业,做大辅业。各级政府要优先考虑解决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主辅分离和企业办社会的问题,抓紧落实已有的扶持政策。要制定进度表,到2003年底,要求龙头企业剥离三产,轻装上阵,提高竞争力,以迎接国外公司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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