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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减免
  (一)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治“非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税务机关、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纳营业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税款所属时间)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民航、长途客运、旅游、旅店和原经批准登记合法经营野味的饮食业等行业的纳税人,确因受“非典”影响严重,造成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酌情给予全年应纳税款减免50%以上。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税款缴纳和纳税申报
  (一)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地方各税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在防治“非典”期间(5月至7月,税款所属时间),对涉外企业的外籍专家不在汕未能按期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免予处罚。
  (三)对遭受“非典”严重影响而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延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企业所得税。
  (四)因受“非典”影响严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县(含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予滞纳。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对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期间,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可延长至每月15日。在延迟期限内,个别纳税人因“非典”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继续延期。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顺延到6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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