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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所得税的减免
  (一)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税收政策列举的其他卫生机构从事非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具体支出范围、比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慈善会、省红十字会2003年5月5日《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公告》第三点列举的实物种类或者装修专门诊室、隔离病房的支出),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抗击“非典”期间,通过各级政府指定的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捐赠管理机构向“非典”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凭上述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经企业(指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卫生等有关部门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为研究抗“非典”药品、用品等发生有关费用可作为技术开发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费用在2003年1月至12月发生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抗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抗击“非典”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对特区范围以外的潮阳、潮南、澄海的企业在研制防治“非典”产品、技术过程中经过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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