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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改制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分别申请财政、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其中“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中央企业所属改制分流企业的认定需出具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省属企业所属改制分流企业“三类资产”认定由省财政厅出具证明,主辅分离等认定由省经贸委出具证明,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县级企业所属改制分流企业的认定证明由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三)改制分流企业凭上述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168号)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03]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改制分流和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推进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突出做强主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二)实行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合理界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改制分流的范围,抓紧制定改制分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按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改制分流单位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国有股权置换、产权变更等有关资产与财务事项,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862号)办理。转移到改制分流企业的债权、债务,要依法办理相应的划转手续,做好改制分流单位的债权、债务清理、分割工作,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它债权人的债务。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主体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兴办各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企业职工的,可比照皖政[2001]73号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要实行“两个改变”,即改变原来全民所有制性质,改变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原企业在依法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等债务问题。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要一次性为职工补缴。由此造成的帐面国有资产减值,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直接冲减国有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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