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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安徽省分离国有企业后勤服务机构的意见》(皖经贸[2000]372号),加快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改革。同时,根据皖政办[2002]9号和62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移交工作,鼓励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及其它社会职能机构进行多种模式的改革。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经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主体企业的“三类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分离改制企业和破产重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吸引各类非国有投资者、外来自然人以及职工、经营者投资入股,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真正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分离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再由国有法人控股,除产权关系外,与原主体企业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仍在原企业任职的经营者一般不得在分离改制企业持有股份或兼职。破产重组企业不得再沿用国有制。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含)以上。分离改制企业吸纳安置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指原主体企业主业需精简的人员和需要分离单位的人员)达到30%(含)以上。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分离改制企业安置的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和破产重组企业的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分离改制企业和破产重组企业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改制分流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一)改制分流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审批,涉及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会省属企业国资办审批,同时抄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各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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